第1条
联盟的建设
(1)加入本条约的国家(下称各缔约国)组成联盟,,,对�;;し⒚鞯纳昵氲奶岢�、检索和审查举行相助,,,并提供特殊的手艺服务。本联盟称为国际专利相助联盟。
(2)本条约的任何划定不应诠释为有损�;;すひ挡ò屠杼踉嫉拊脊娜魏喂窕蜃∶衿局じ锰踉加Ω孟碛械娜Α�
定 义
除尚有明文划定外,,,为本条约和实验细则的目的,,,
(i)“申请”是指�;;し⒚鞯纳昵�;;述及“申请”应诠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适用证书、适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适用证书的申请;;
(ii)述及 “专利”应诠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适用证书、适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适用证书;;
(iii)“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iv)“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爆发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v)“地区申请”是指地区专利的申请;;
(vi)述及“国家申请”应诠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的申请,,,但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除外;;
(vii)“国际申请”是指按本条约提出的申请;;
(viii)述及“申请“应诠释为述及国际申请和国家申请;;
(ix)述及“专利”应诠释为述及国家专利和地区专利;;
(ix) 述及“该王法”应诠释为述及缔约国的该王法,,,或者,,,若是述及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则指述及划定提出地区申请或授予地区专利的条约;;
(xi)为盘算限期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
(a)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8条提出的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提出日期;;
(b)国际申请中包括按第8条提出的几项优先权要求的,,,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申请的提出日期;;
(c)国际申请中不包括按第8条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指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xii)“国家局”是指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机关;;凡提及“国家局”时,,,应诠释为也是指几个国家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但这些国家中至少应有一国是缔约国,,,并且这些国家已授权该机关承当本条约和细则为各国家局所划定的义务并行使该条约和细则为各国家局所划定的权力。
(xiii)“指定局”是指申请人按本条约第I章所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
(xiv)“选定局”是指申请人按本条约第I章所选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
(xv)“受理局”是指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xvi)“本联盟”是指国际专利相助联盟;;
(xvii)“大会”是指本联盟的大会;;
(xviii)“本组织”是指“天下知识产权组织”;;
(xix)“国际局”是指本组织的国际局和�;;ぶ恫瞎示郑ㄔ诤笳弑4媸贝�;;
(XX) “总做事”是指本组织的总做事和�;;ぶ恫瞎示郑ㄔ诟镁直4媸贝┑木殖ぁ�
第I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国际申请
(1)在任何缔约国,,,�;;し⒚鞯纳昵攵伎梢云局け咎踉甲魑噬昵胩岢觥�
(2)凭证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几项权力要求、一幅或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
(3)摘要仅作为手艺信息之用,,,不可思量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特殊是不可用来诠释所要求的�;;す婺!�
(4)国际申请应该:::
(i)使用划定的语言;;
(ii)切合划定的形式要求;;
(iii)切合划定的发明简单性的要求;;
(iv)凭证划定缴纳用度。
请求书
(1)请求书应该包括:::
(i) 请求将国际申请按本条约的划定予以处理;;
(ii)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
请的基础上对发明给予�;;ぃ�“指定国”);; 若是,,,关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中说明;;若是凭证地区专利条约的划定,,,申请人不可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应以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iii)申请人和署理人(若是有的话)的姓名和其他划定事项;;
(iv)发明的名称;;
(v)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划定事项——若是指定国中至少有一国的该国规则定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该提供这些事项的话。在其他情形下,,,上述这些事项可以在请求书中提供,,,也可以在写给每一个指定国的通知中提供,,,若是该国该王法要求提供这些事项,,,可是允许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这些事项的话。
(2)每一个指建都应在划定的限期内缴纳划定的用度。
(3)除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种�;;ね�,,,指定国家是指希望获得的�;;な怯芍付ü谟枳ɡ蛘叽碇付ü谟枳ɡN究畹哪康�,,,不适用第2条(ii)的划定。
(4)指定国的该王法要求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划定事项,,, 但允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的,,,请求书中没有提供这些事项在 这些指定国不应爆发任何效果。指定国的该王法不要求提供这些事 项的,,,没有另行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也不应爆发任何效果。
说明书
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晰和完整的说明,,,足以使本手艺领域的手艺职员能实验该项发明。
权力要求书
权力要求应确定要求�;;さ哪谌荨Hσ笥η逦图蛎�,,,并应以说明书作为充分依据。
附 图
(1)除本条(2)(ii)尚有划定外,,,对明确发明有须要时,,,应有附图。
(2)对明确发明虽无须要,,,但发明的性子允许用附图说明的:::
(i)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可以将这些附图包括在内,,,
(ii)任何指定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划定的限期内向该局提供这些附图。
要求优先权
(1)国际申请可以按细则的划定包括一项声明,,,要求在�;;すひ挡ò屠杼踉嫉拊脊岢龌蚨愿玫拊脊杏玫囊幌罨蚣赶钤谙壬昵氲挠畔热ā�
(2)(a) 除(b)尚有划定外,,,按(1)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凭证�;;すひ挡ò屠杼踉嫉乃沟赂缍σ槎ㄊ榈�4条的划定。
(b)国际申请要求在一个缔约国提出或对该缔约国有用的一项或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可以包括对该国的指定。国际申请要求在一个指定国提出或对该指定国有用的一项或几项
国家申请的优先权的,,,或者要求仅指定一个国家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在该国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应凭证该国该王法的划定。
申请人
(1)缔约国的任何住民或国民均可提出国际申请。
(2)大会可以决议,,,允许�;;すひ挡ò屠杼踉嫉拊脊皇潜咎踉嫉拊脊淖∶窕蚬裉岢龉噬昵搿�
(3)寓所和国籍的看法,,,以及这些看法在有几个申请人或者这些申请人对所有指定国并不相同的情形的适用,,,由细则划定。
受理局
国际申请应向划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对国际申请举行检查和处理。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1)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切合下列要求为限:::
(i)申请人并不由于寓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显着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力;;
(ii)国际申请是用划定的语言撰写;;
(iii)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a)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c)按划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d)有一部分外貌上看象是说明书;;
(e)有一部分外貌上看象是一项或几项权力要求。
(2)(a)若是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切合(1)枚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划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须要的纠正。
(b)若是申请人按细则的划定推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须要的纠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3)除第64条(4)尚有划定外,,,国际申请切合(1)(i) 至(iii)枚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海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以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现实申请日。
(4)国际申请切合(1)(i)至(iii)枚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すひ挡ò屠杼踉妓频恼婀疑昵搿�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1)凭证细则的划定,,,国际申请一份由受理局生涯(“受理本”),,,一份送交国际局(“挂号本”),,,另一份送交第16条所述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检索本”)。
(2)挂号本应以为是国际申请的正本。
(3)若是国际局在划定的限期内没有收到挂号本,,,国际申请即被以为撤回。
向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
(1)任何指定局可以要求国际局在按第20条划定送达之前将一份国际申请副本送交该局,,,国际局应在从优先权日起一年期满后尽快将一份国际申请副本送交该指定局。
(2)(a)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将其一份国际申请副本送交任一指定局。
(b)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国际局将其一份国际申请副本送交任一指定局。国际局应尽快将该国际申请副本送交该指定局。
(c)任何国家局可以通知国际局,,,说明不肯接受(b)划定的副本。在这种情形下,,,该项划定不适用于该局。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1)(a)受理局应检查国际申请是否有下列缺陷,,,即:::
(i)国际申请没有按细则的划定签字;;
(ii)国际申请没有按划定载明申请人的情形;;
(iii)国际申请没有发明名称;;
(iv)国际申请没有摘要;;
(v)国际申请不切合细则划定的形式要求。
(b)若是受理局发明上述缺陷,,,应要求申请人在划定限期内纠正该国际申请,,,期满不纠正的,,,该申请即被以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响应的宣布。
(2)若是国际申请提及附图,,,而现实上该申请并没有附图,,,受理局应响应地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划定的限期内提供这些附图;;若是申请人在划定限期内提供这些附图的,,,应以受理局收到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应以为该申请没有提及附图。
(3)(a)若是受理局发明在划定的限期内第3条(4)(iv)所划定的用度没有缴纳,,,或者关于任何一个指定国都没有缴纳第4条(2)划定的用度,,,国际申请即被以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响应的宣布。
(b)若是受理局发明,,,已经在划定的限期内就一个或几个指定国家(但不是所有国家)缴清第4条(2)划定的用度,,,对其余指定国家没有在划定限期内缴清该项用度的,,,其指定即被以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响应的宣布。
(4)若是在国际申请被给予国际申请日之后,,,受理局在划定的限期内发明,,,第11条(1)(i)至(iii)枚举的任何一项要求在该日没有推行,,,上述申请即被以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响应的宣布。
国际检索
(1)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由国际检索。
(2)国际检索的目的是发观有关的现有手艺。
(3)国际检索应在权力要求书的基础上举行,,,并适当思量到说明书和附图(若是有的话)。
(4)第16条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应在其条件允许的情形下,,,起劲只管发明有关的现有手艺,,,但无论怎样应当查阅细则划定的文献。
(5)(a)若是缔约国的该王法允许,,,向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国家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凭证该该国规则定的条件要求对该申请举行一次与国际检索相似的检索(“国际式检索”)。
(b)若是缔约国的该王法允许,,,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可以将向其提出的国家申请交付国际式检索。
(c)国际式检索应由第16条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举行,,,这个国际检索单位也就是假设国家申请是向(a)和(b)所述的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时有权对之举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若是国家申请是用国际检索单位以为自己没有人能处理的语言撰写的,,,该国际式检索应该用申请人准备的译文举行,,,该译文的语言应该是为国际申请所划定并且是国际检索单位赞成接受的国际申请的语言。若是国际检索单位要求,,,国家申请及其译文应凭证为国际申请所划定的形式递交。
国际检索单位
(1)国际检索应由国际检索单位举行。该单位可以是一个国家局,,,或者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如国际专利机构,,,其使命包括对作为申请主题的发明提泛起有手艺的文献检索报告。
(2)在设立简单的国际检索单位之前,,,若是保存几个国际检索单位,,,每一受理局应凭证(3)(b)所述的适用协议的划定,,,指定一个或几个有权对向该局提出的国际申请举行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
(3)(a)国际检索单位应由大会指定。切合(c)要求的国家局和政府间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
(b)前项指定以取得将被指定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赞成,,,并由该局或该组织与国际局签署协议为条件,,,该协议须经大会批准。该协议应划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殊是上述局或组织正式承诺执行和遵守国际检索的所有各项配合规则。
(c) 细则应划定,,,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在其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之前必需知足,,,并且在其被指准时代必需继续知足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关于职员和文献的要求。
(d)指定应有一定的限期,,,期满可以延伸。
(e)在大会对任何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指定或对其指定的延伸作出决议之前,,,或在大会听任此种指定终止之前,,,大会应听取有关局或组织的意见,,,一旦第56条所述的手艺相助委员会成立之后,,,并应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1)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程序应依本条约、细则以及国际局与该单位签署的协议的划定,,,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
(2)(a)若是国际检索单位以为:::
(i)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按细则的划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并且该单位对该特定案件决议不作检索,,,或者
(ii)说明书、权力要求书或附图不切合划定要求,,,以至于不可举行有意义的检索的,,,上述检索单位应作响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b)若是(a)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仅保存于某些权力要求,,,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对这些权力要求加以响应的说明,,,而对其他权力要求则应按第18条的划定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3)(a)若是国际检索单位以为国际申请不切合细则中划定的发明简单性的要求,,,该检索单位应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对国际申请的权力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划定限期内付清要求的附加费后,,,再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用度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b)指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若是该国的国家局以为( a)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而申请人并未付清所有应缴纳的附加费,,,国际申请中因此而未经检索的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而言,,,除非申请人向该国的国家局缴纳特殊用度,,,即被以为撤回。
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检索报告应在划定的限期内按划定的名堂作出。
(2)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后,,,应尽快将报告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3)国际检索报告或依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应按细则的划定予以翻译。译文应由国际局作出,,,或在其承当责任的情形下作出。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力要求书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时机,,,在划定的限期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力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划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诠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爆发的影响。
(2)修改不应凌驾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规模。
(3)若是指定国的该王法准许修改凌驾上述公开规模,,,不遵守(2)的划定在该国不应爆发任何效果。
向指定局的送达
(1)(a)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包括按第17条)(2)(b)所作的任何说明)或者按第17条(2)(a)所作的宣布,,,应按细则的划定送达每一个指定局,,,除非该指定局所有或部分放弃这种要求。
(b)送达的质料应包括上述报告或宣布的(按划定的)译文。
(2)若是凭证第19条(1)对权力要求作出了修改,,,送达的质料应包括原提出的和经由修改的权力要求的全文,,,或者包括原提出的权力要求的全文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各点,,,并且还应包括第19条(1)所述的声明,,,若是有的话。
(3)国际检索单位凭证指定局或申请人的请求,,,应按细则的划定,,,将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副天职别送达上述指定局或申请人。
国际宣布
(1)国际局应宣布国际申请。
(2)(a)除(b)和第64条(3)划定的破例以外,,,国际申请的国际宣布应在自该申请的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迅速予以办理。
(b)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a)所述的限期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宣布其国际申请。国际局应凭证细则的划定予以办理。
(3)国际检索报告或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应按细则的划定予以宣布。
(4)国际宣布所用的语言和名堂以及其他细节,,,应凭证细则的划定。
(5)若是国际申请在其宣布的手艺准备完成以前被撤回或被以为撤回,,,即不举行国际宣布。
(6)若是国际局以为国际申请含有违反品德或公共秩序的文句或附图,,,或者国际局以为国际申请含有细则所划定的贬低性陈述,,,国际局在宣布时可以删去这些文句、附图和陈述,,,同时指出删去的文字或附图的位置和字数或号数。凭证请求,,,国际局提供删去部分的副本。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用度
(1)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除非已按第20条的划定送达)及其译本(凭证划定)各一份,,,并缴纳国家用度(若是有这种用度的话)。若是指定国的该王法要求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划定事项,,,但准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之后提供这些说明的,,,除请求书中已包括这些说明外,,,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的二十个月届满之日,,,向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供上述说明。
(2)若是国际检索单位凭证第17条(2)(a)的划定,,,宣布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则完成(1)所述各项行为的限期与(1)所划定的限期相同。
(3)为完成(1)或(2)所述的行为,,,任何缔约国的该王法可以另行划定限期,,,该限期可以在前两款划定的限期之后届满。
国家程序的推迟
(1)在凭证第22条适用的限期届满以前,,,任何指定局不应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
(2)只管有(1)的划定,,,指定局凭证申请人的加速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间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损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在下列(ii)的情形下第25条尚有划定外,,,第11条(3)划定的国际申请的效力,,,在任何指定国家中应即终止,,,其效果和该国的任何国家申请的撤回相同:::
(i)若是申请人撤回其国际申请或撤回对该国的指定;;
(ii)若是凭证第12条(3)、第14条(1)(b)、第14条(3)(a)或第14条(4),,,国际申请被以为撤回,,,或者若是凭证第14条(3)(b),,,对该国的指定被以为撤回;;
(iii)若是申请人没有在适用的限期内推行第22条所述的行为。
(2)只管有(1)的划定,,,任何指定局仍可以坚持第11条(3)所划定的效力,,,甚至这种效力凭证第25条(2)并不需要坚持,,,也一样。
指定局的复查
(1)(a)若是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以为撤回,,,或者若是国际局已经按第12条(3)作出认定,,,国际局应该凭证申请人的请求,,,连忙将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送交申请人指明的任何指定局。
(b)若是受理局宣布对某一国家的指定已被以为撤回,,,国际局应该凭证申请人的请求连忙将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送交该国的国家局。
(c)凭证(a)或(b)的请求应在划定的限期内提出。
(2)(a)除(b)尚有划定外,,,若是在划定的限期内国家用度已经缴纳(如需缴费的话),,,并且适当的译文(按划定)已经提交,,,每一指定局应按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决议(1)所述的拒绝、宣布或认定是否正当;;若是指定局以为拒绝或宣布是由于受理局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或者认定是由于国际局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就国际申请在指定局所在国的效力而言,,,该局应和未爆发这种过失或疏忽一样看待该国际申请。
(b)若是由于申请人的过失或疏忽,,,挂号本抵达国际局是在第12条(3)划定的限期届满之后,,,(a)的划定只有第48条(2)所述的情形下才应适用。
向指定局提出纠正的时机
任何指定局在凭证该王法所划定的对国家申请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允许纠正的规模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纠正国际申请的时机之前,,,不得以不切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国家的要求
(1)任何缔约国的该王法不得就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差别的或其他特另外要求。
(2)指定局一旦最先处理国际申请后,,,(1)的划定既不影响第7条(2)划定的适用,,,也不故障任何缔约国的该王法要求提供下列各项:::
(i)申请人是法人时,,,有权代表该法人的职员的姓名;;
(ii) 并非国际申请的一部分,,,但组成该申请中提出的主张或声明的证实的文件,,,包括该国际申请提出时是由申请人的代表或署理人签署,,,申请人以签字体现对该申请认可的文件。
(3)就指定国而言,,,若是申请人依该国该王法由于不是发明人而没有资格提出国家申请,,,指定局可以驳回国际申请。
(4)若是该王法对国家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所划定的要求,,,从申请人的看法看来比本条约和细则对国际申请所划定的要求更为有利,,,指定国或代表指定国的国家局、法院和任何其他主管机关,,,除
申请人坚持对其国际申请适用本条约和细则划定的要求外,,,关于该国际申请可以适用前一种要求而不适用后一种要求。
(5)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划定的意图可以诠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划定授予专利实质条件的自由。特殊是,,,本条约和细则关于现有手艺的界说的任何划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さ姆⒚魇欠窬哂凶ɡ跫�,,,可以自由适用其该王法关于现有手艺的标准,,,以及不组成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其他专利条件。
(6)缔约国的该王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规则定的关于专利实质条件的证据。
(7)任何受理局或者已最先处理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在该王法有关要求申请人指派有权在该局代表其自己的署理人以及(或者)要求申请人在指定国有一地点以便接受通知的规模内,,,可以适用该王法。
(8)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划定的意图可以诠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维护其国家清静而接纳其以为须要的步伐,,,或者为�;;じ霉话憔美娑拗破渥∶窕蚬裉岢龉噬昵氲娜Φ淖杂伞�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时机在划定的限期内,,,向每一指定局提出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赞成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限期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修改不应凌驾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规模,,,除非指定国的该王法允许修改凌驾该规模。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划定的—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该王法。
(4)若是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国际宣布的效力
(1)就申请人在指定国的任何权力的�;;ざ�,,,国际申请的国际宣布在该国的效力,,,除(2)至(4)尚有划定外,,,应与指定国的该王法对未经审查的国家申请在海内强制宣布所划定的效力相同。
(2)若是国际宣布所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该王法宣布所使用的语言差别,,,该该王法可以划定(1)划定的效力仅从下列时间起才华爆发:::
(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该王法的划定予以宣布,,,或者
(i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该王法的划定通过公开展示而向公众提供,,,或者
(ii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由申请人送达现实的或未来的未经授权而使用国际申请中请求�;;さ姆⒚鞯娜�,,,或者
(iv)上列(i)和(iii)所述的行为,,,或(ii)和(iii)所述的行为都已爆发。
(3)任何指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若是凭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自优先权日起的十八个月限期届满以前国际申请已经予以国际宣布,,,(1)划定的效力只有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限期届满后才华爆发。
(4)任何指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1)划定的效力,,,只有自按第21条宣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已为该国的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收到之日起,,,才华爆发。该局应将收到副本的日期尽快在其公报中以宣布。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1)(a)除(b)尚有划定外,,,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除凭证申请人的请求或授权外,,,不得允许任何人或机构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宣布前接触该申请。
(b)上列(a) 的划定不适用于将国际申请送交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不适用于按第 13 条划定的送交,,,也不适用于按第20条划定的送达。
(2)(a)除凭证申请人的请求或授权外,,,任何国家局均不得允许第三人在下列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之前接触国际申请;;
(i)国际申请的国际宣布日;;
(ii)按第20条送达的国际申请的收到日期;;
(iii)按第22条提供国际申请副本的收到日期。
(b)上列(a)的划定并不故障任何国家局将该局已经被指定的事实见告第三人,,, 也不故障其宣布上述事实。但这种见告或宣布只能包括下列事项:::受理局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和发明名称。
(c)上列 (a)的划定并不故障任何指定局为供司法政府使用而允许接触国际申请。
(3)上列(2)(a)的划定除涉及第12条(1)划定的送交外,,,适用于任何受理局。
(4)为本条的目的,,,“接触”—词包括第三人可以得知国际申请的任何要领,,,包括个体转达和普遍宣布;;但条件是在国际宣布前,,,国家局不得普遍宣布国际申请或其译本,,, 或者若是在自优先权曰起的二十个月限期届满时,,, 还没有举行国际宣布,,,那么在自优先权日起的二十个月届满前,,, 国家也不得普遍宣布国际申请或其译本。
第Ⅱ章 国际起源审查
要求国际起源审查
(1)经申请人要求,,, 对国际申请应按下列划定和细则举行国际起源审查。
(2)(a)凡受第II章约束的缔约国的住民或国民(凭证细则的划定)的申请人,,, 在其国际申请已提交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受理局后,,,可以要求举行国际起源审查。
(b) 大会可以决议准许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人要求国际起源审查,,, 纵然是没有加入本条约的国家或不受第II章约束的国家的住民或国民,,,也可以提出这种要求。
(3) 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应与国际申请划分提出,,,这种要求应包括划定事项,,,并使用划定的语言和名堂。
(4)(a)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应说明申请人预定在哪些缔约国使用国际起源审查的效果 (“选定国”)。以后还可选定更多的缔约国。选定应只限于按第4条已被指定的缔约国。
(b)上列(2)(a)所述的申请人可以选定受第II章约束的任何缔约国。(2)(b)所述的申请人只可以选定已经声明准备接受这些申请人选定的那些受第II章约束的缔约国。
(5)要求国际起源审查,,,应在划定的限期内缴纳划定的用度。
(6)(a)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应向第32条所述的主管国际起源审查单位提出。
(b)任何以后的选建都应向国际局提出。
(7)每一选定局应接到其被选定的通知。
国际起源审查单位
(1)国际起源审查应由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举行。
(2)受理局(指第31条(2)(a)所述的要求的情形),,,和大会(指第31条(2)(b)所述的要求的情形)应凭证有关的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与国际局之间适用的协议,,,确定一个或几个主管起源审查的国际起源审查单位。
(3)第16条(3)的划定准用于国际起源审查单位。
国际起源审查
(1)国际起源审查的目的是对下列问题提出起源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即请求�;;さ姆⒚骺蠢词欠裼行掠毙�,,,是否有创立性(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有工业适用性。
(2)为了国际起源审查的目的,,,请求�;;さ姆⒚魅羰鞘窍冈蛩ǖ南钟惺忠罩兴挥械�,,,应以为具有新颖性。
(3)为了国际起源审查的目的,,,请求�;;さ姆⒚魅羰撬剂康较冈蛩ǖ南钟惺忠�,,,在划定的有关日期,,,对本行业手艺职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以为具有创立性。
(4)为了国际起源审查的目的,,,请求�;;さ姆⒚魅羰瞧局て湫宰涌梢栽谌魏我恢止ひ抵兄圃旎蚴褂茫ù邮忠找庖謇此担�,,,应以为具有工业适用性。对“工业”一词应犹如在�;;すひ挡ò屠杼踉贾心茄髯罟阋宓拿魅贰�
(5)上述标准只供国际起源审查之用。任何缔约国为了决议请求�;;さ姆⒚髟诟霉欠窨梢曰竦米ɡ�,,,可以接纳附加的或差别的标准。
(6)国际起源审查应思量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所有文件。该审查也可以思量被以为与特定案件有关的任何冈蹲隳件。
国际起源审查单位的程序
(1)国际起源审查单位的审查程序,,,应遵守本条约、细则以及国际局与该单位签署的协议,,,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本条约和细则的划定。
(2)(a)申请人有权以口头和书面与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举行联系。
(b)在国际起源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划定的方式,,,并在划定的限期内修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凌驾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规模。
(c)除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以为下列所有条件均已具备外,,,申请人应从该单位至少获得一份书面意见:::
(i)发明切合第33条(1)所划定的标准;;
(ii)经该单位检查,,,国际申请切合本条约和细则的各项要求;;
(iii)该单位禁绝备凭证第35条(2)最后一句提出任何意见。
(d)申请人可以对上述书面意见作出回复。
(3)(a)若是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以为国际申请不切合细则所划定的发明简单性要求,,, 可以要求申请人选择对权力要求加以限制,,,以切合该要求,,,或缴纳附加费。
(b) 任何选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 若是申请人按(a)划定选择对权力要求加以限制,,,国际申请中因限制的效果而不再是国际起源审查工具的那些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而言,,,应该以为已经撤回,,,除非申请人向该国的国家局缴纳特别的用度。
(c)若是申请人在划定的限期内不推行(a)所述的要求,,,国际起源审查应就国际申请中看来是主要发明的那些部分作出国际起源审查报告,,,并在该报告中说明有关的事实。任何选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若是该国的国家局以为国际起源审查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该国际申请中与主要发明无关的那些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来说,,,应以为已经撤回,,,除非申请人向该局缴纳特别的用度。
(4)(a)若是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以为
(i)国际申请涉及的主题凭证细则的划定,,,并不要求国际起源审查单位举行国际起源审查,,,并且在特定的案件中决议不举行这种审查,,,或者
(i i)说明书、权力要求书或附图不清晰、或者权力要求在说明书中没有适当的依据,,,因而不可对请求�;;さ姆⒚鞯男掠奔�、创立性(非显而易见性)或工业适用性,,,形成有意义的意见,,,上述单位将不就第33条(1)划定的各项问题举行审查,,,并应将这种意见及其理由通知申请人。
(b)若是以为 (a)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只保存于某些权力要求或只与某些权力要求有关,,,该项划定只适用于这些权力
要求。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
(1)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应在划定的限期内并按划定的名堂写成.
(2)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不应包括关于下列问题的说明,,,即请求�;;さ姆⒚髌局と魏喂业母猛醴ǹ梢曰蚩蠢纯梢匀〉米ɡ虿豢梢匀〉米ɡ�.除(3)尚有划定外,,,报告应就每项权力要求作出说明,,,即该权力要求看来是否切合第33条(1)至(4)为国际起源审查的目的所划定的新颖性,,,创立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的标准.说明中应附有据以以为能证实所述结论的引用文件的清单,,,以及凭证案件的情形可能需要作出的诠释.说明还应附有细则所划定的其他意见.
(3)(a) 若是国际起源审查单位在作出国际起源审查报告时,,,以为保存着第34条(4)(a)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该报告应说明这一意见及其理由.报告不应包括(2)所划定的任何说明.
(b) 若是发明保存着第34条(4)(b)所述的情形,,,国际起源审查报告应对涉及的权力要求作出(a)所划定的说明,,,而对其他权力要求则应作出本条(2)划定的说明.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的送交,,,翻译和送达
(1)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连同划定的附件,,,应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2)(a)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及其附件应译成划定的语言.
(b)上述报告的译本应由国际局作出或在其承当责任的情形下作出,,,而上述附件的译本则应由申请人作出.
(3)(a)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连同其译本(按划定)以及其附件(用原来的语言),应由国际局送达每个选定局.
(b) 附件的划定译本应由申请人在划定限期内送交各选定局.
(4) 第20条(3)的划定比照适用于国际起源审查报告中引用而在国际检索报告中未引用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国际起源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
(1) 申请人可以撤回任何一个或所有的选定.
(2) 若是对所有选定国的选建都撤回,,,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应视为撤回.
(3)(a) 任何撤回都应通知国际局.
(b) 国际局应响应通知有关的选定局和有关的国际起源审查单位.
(4)(a) 除本款(b)尚有划定外,,,撤回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或撤回对某个缔约国的选定,,,就该国而言,,,除非该国的该王法尚有划定,,,应视为撤回国际申请.
(b) 若是撤回国际起源审查的要求或撤回选定是在第22条划定的适用限期届满之前,,,这种撤回不应该视为撤回国际申请;;可是任何缔约国可以在其该王法中划定,,,只有在其国家局已在该限期内收到国际申请的副本及其译本(凭证划定),以及国家用度的情形,,,本划定才适用.
国际起源审查的保密性
(1) 国际起源审查报告一经作出,,,除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国际局或国际起源审查单位均不得准许除选定局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以第30条(4)划定的意义并按其划定的限制,,,在任何时间接触国际起源审查的档案.
(2) 除本条(1),第36条(1)和(3)以及第37条(3)(b)尚有划定外,,,如未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无论国际局或国际起源审查单位均不得就国际起源审查报告的宣布或不宣布,,,以及就国际起源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或不撤回提供任何信息.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用度
(1)(a) 若是在自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届满前已经选定缔约国,,,第22条的划定不适用于该国,,,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向每个选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除非已按第20条的划定送达)和译本(凭证划定)各一份,,,并缴纳国家用度(若是需要缴纳).
(b) 为推行本条(a)所述的行为,,,任何缔约国的该王法可以另行划定限期比该项所划定的限期届满更迟.
(2) 若是申请人没有在按(1)(a)或(b)适用的限期内推行(1)(a)所述的行为,,,第11条(3)划定的效力即在选定国终止,,,其效果和在该选定国撤回国家申请相同.
(3) 纵然申请人不遵守(1)(a)或(b)的要求,,,任何选定局仍可维持第11条(3)所划定的效力.
国家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的推迟
(1) 若是在自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届满之前已经选定某个缔约国,,,第23条的划定不适用于该国,,,该国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除(2)尚有划定外,,,在第39条适用的限期届满前,,,对国际申请不应举行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
(2) 只管有本条(1)的划定,,,任何一个选定局凭证申请人的明确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国际申请举行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时机在划定的限期内向每一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赞成外,,,任何选定局,,,在该项限期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凌驾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规模,,,除非选定国的该王法允许修改凌驾该规模.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划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选定国的该王法.
(4) 若是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选定局的国家审查的效果
接到国际起源审查报告的选定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其他选定局对统一国际申请的审查有关的任何文件副本或有关其内容的信息.
第Ⅲ章 配合划定
追求某些种类的�;;�
在任何指定国或选定国,,,凭证其执法授予发明人证书,,,适用证书,,,适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或增补适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划定,,,体现其国际申请就该国而言是请求授予发明人证书,,,适用证书或适用新型,,,而不是专利,,,或者体现请求授予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或增补适用证书,,,随此爆发的效果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为本条和其细则中有关本条的目的,,,第2条(ii)不应适用.
追求两种�;;�
在任何指定国或选定国,,,凭证其执法允许一项申请要求授予专利或第43条所述的其他种种�;;ぶ坏耐�,,,也可以要求授予所述种种�;;ぶ辛硪恢直;;さ�,,,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划定,,,批注他所追求的两种�;;�,,,随此爆发的效果取决于申请人的体现.为本条的目的,,,第2条(ii)不应适用.
地区专利条约
(1) 任何条约划定授予地区专利("地区专利条约"),并对凭证第9条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任何人给予申请此种专利的权力的,,,可以划定,,,凡指定或选定既是地区专利条约又是本条约的缔约国的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请求此种专利的申请提出.
(2) 上述指定国或选定国的该王法可以划定,,,在国际申请中对该国的指定或选定,,,具有批注要求按地区专利条约取得地区专利的效力.
国际申请的不准确译文
若是由于国际申请的不准确译文,,,致使凭证该申请授予的专利的规模凌驾了使用原来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规模,,,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政府可以响应地限制该专利的规模,,,并且对该专利凌驾使用原来语言的国际申请规模的部分宣告无效.这种限制和无效宣
告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限期
(1) 盘算本条约所述的限期的细节,,,由细则划定.
(2)(a) 本第Ⅰ章和第Ⅱ章划定的所有限期,,,除按第60条划定的修改外,,,可以凭证各缔约国的决议予以修改.
(b) 上述决议应在大会作出,,,或者经由通讯投票作出,,,并且必需一致通过.
(c) 程序的细节由细则划定.
延误某些限期
(1) 若是本条约或细则划定的任何限期由于邮政中止或者由于邮递中不可阻止的丧失或延误而未能遵守的,,,应视为该限期在该情形下已经遵守,,,但应有细则划定的证实和切合细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2)(a) 任何缔约国,,,就该国而言,,,应凭证其该王法所允许的理由,,,对限期的任何延误予以饶恕.
(b) 任何缔约国,,,就该国而言,,,可以凭证(a)所述理由以外的理由,,,对限期的任何延误予以饶恕.
在国际单位执行营业的权力
任何状师,,,专利署理人或其他职员有权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执行营业的,,,应有权就该申请在国际局和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主管的国际起源审查单位执行营业.
第Ⅳ章 手艺服务
专利信息服务
(1) 国际局可以凭证已宣布的文件,,,主要是已宣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将其所获得的手艺信息和任何其他有关信息提供服务(在本条中称为"信息服务").
(2) 国际局可以直接地,,,或通过与该局告竣协议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其他国家的或国际的专门机构,,,来提供上述信息服务.
(3) 信息服务举行的方式,,,应特殊便当自己是开展中国家的缔约国获到手艺知识和手艺,,,包括可以获得的已宣布的手艺诀窍在内.
(4) 信息服务应向缔约国政府及其国民和住民提供.大会可以决议也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这些服务.
(5)(a) 向缔约国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务应按本钱收费,,,但该政府是一个开展中国家的缔约国政府时,,,提供服务的收费应低于本钱,若是缺乏之数能够从向缔约国政府以外的其他职员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利润中填补,,,或能从第51条(4)所述的泉源中填补.
(b) 本款(a)所述的本钱费应该明确为高于国家局举行服务或国际检索单位推行义务正常征收的用度.
(6) 有关实验本条划定的细节应遵照大会和大会为此目的可能设立的事情组(在大会划定的限度内)作出的决议.
(7) 大会以为须要时,,,应建议筹措资金的要领,,,作为本条(5)所述步伐的增补.
手艺援助
(1) 大会应设立手艺援助委员会(本条称为"委员会").
(2)(a) 委员会委员应在各缔约国中选举爆发,,,适当照顾开展中国家的代表性.
(b) 总做事应依其建议或经委员会的请求,,,约请向开展中国家提供手艺援助的有关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加入委员会的事情.
(3)(a) 委员会的使命是组织和监视对自己是开展中国家的缔约国个体地或在地区的基础上开展其专利制度的手艺援助.
(b) 除其他事项外,,,手艺援助应包括训练专门职员,,,借调专家以及为演出树模和操作目的提供装备.
(4) 为了依据本条举行的妄想项目筹措资金,,,国际局应一方面追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特殊是联合国,,,联合国各机构以及与联合国有联系的有关手艺援助的专门机构告竣协议,,,另一方面追求与接受手艺援助的各国政府告竣协议.
(5) 有关实验本条划定的细节,,,应遵照大会和大会为此目的可能设立的事情组(在大会划定的限度内)作出的决议.
与本条约其他划定的关系
本章中的任何划定均不影响本条约其他章中所载的财务划定.其他章的财务划定对本章或本章的执行均不适用。